郭彥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豐富和發展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內容,對指導我國刑事立法、執法、司法活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於認識不一、落實不平衡、研究不及時,實踐中存在該嚴不嚴、該寬不寬等問題。筆者認為,能否處理好以下六個關係,是判斷能否全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試金石。
  執行實體法與執行程序法的關係。司法實踐中,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仍然存在,從某種意義上講,影響深遠。訴訟程序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理性總結,也是對國際司法實踐和理論的有益借鑒,具有科學性和自身獨立的價值。同時,訴訟程序也是依法保障無辜者不受傷害、無罪者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保障。所以,在辦案中應當樹立實體與程序並重的理念,依法保障人權。
  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關係。不論懲治犯罪還是保障人權,都要及時、高效,因為遲來的公正等於不公正。要處理好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關係,必須充分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既要依法懲治犯罪,也不能為了打擊犯罪而傷害無辜,讓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受到追究。
  維護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關係。司法公正是司法效率的前提,司法公正始終是首要的,不能以影響司法效率為名而損害司法公正。我們講的司法效率是在保證辦案質量、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來強調的。同時,司法效率也是司法公正的保障,特別是在當前犯罪問題比較突出、司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更要註意提高司法效率。探索、研究案件繁簡分流制度是平衡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有效途徑。對重大、複雜、疑難案件要集中有限的司法資源、辦案力量,適用縝密的司法程序即普通程序依法辦理。對情節輕微、案情簡單的案件,則採取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簡化審以及刑事和解等程序。還要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提高執法辦案的透明度,以公開促公正。
  依法辦事與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關係。依法辦事是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前提和基礎。自由裁量權不能離開法律,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來行使。在行使自由裁量權體時要於法有據,嚴格遵守刑法、刑訴法等規定,既不能法外施恩,也不能無限加重。刑法是設定犯罪及其刑罰的法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隨意擴大其內涵和外延。對於現行法律規定較為模糊或不夠明確的,要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來擴大理解,因為從國家機器和社會個體之間的關係來說,要多從保護社會個體的角度來思考問題。
  嚴格執行法律和貫徹刑事司法政策的關係。在依法的前提下貫徹落實刑事司法政策,在法律未修改之前不能隨意突破法律規定。同時,要堅持執法的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統一,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根據案情來選擇寬或者嚴。
  執法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關係。在考察執法辦案的社會效果時,不能忽略法律規定而片面強調社會效果。也不能機械辦案、機械執法、就案辦案。司法實踐中,必須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針對不同的情況實行區別對待,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上看,對重罪案件和輕罪案件的處理要區別對待,對前者嚴,後者寬;對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處理要區別對待,前者嚴,後者寬;對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預備的處理要有所區別,依法從嚴或者從輕、減輕處理;對主犯、累犯、慣犯與對從犯、初犯、偶犯的處理要區別對待,分別實行從嚴或者從輕、減輕處理;從認罪態度來看,對真正認罪、悔罪與拒不認罪的處理要有所區別;從犯罪主體來看,對正常人和又聾又啞的人、盲人、老年人犯罪的處理要有所區別;從社會危害結果來看,對有直接危害後果和沒有直接危害後果或後果不嚴重的犯罪案件的處理要有所區別;從犯罪起因上看,對蓄謀犯罪和臨時起意犯罪的處理也要有所區別。
  (作者為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原標題:處理好六個關係落實寬嚴相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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